章程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 一 條

本會名稱為中華歐度研究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本會之宗旨為透過開源軟體歐度(Open Source Odoo, Community)為解決方案以促進企業電子化,推廣相關領域之實務應用、拓展相關領域之交流及提升相關領域之人才水準。

第 三 條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從事 Odoo 相關研究與應用,建立必要標準。

二、建立台灣 Odoo 共同討論與研習之生態圈。

三、蒐集並推廣國內外之相關知識與技術。

四、舉辦相關之研討講習、教育訓練、認證考試、展覽交流等活動。

五、研擬相關之教材內容及人才認證標準。

六、發行相關之學術刊物、論文集、通訊、新聞及書籍。

七、接受政府及民間之委託,辦理相關之研究、諮詢與服務。

第 六 條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
本會會員分類如下:

一、網路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研習 Odoo 熱忱者,填具網路會員申請書,為網路會員。

二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 20 歲、具有研習 Odoo 熱忱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 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 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 員推派代表 1 人 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
五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宗旨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 , 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 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 八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網路會員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 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 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 ,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, 得經理事會決議,4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,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,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三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 代表任期 4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四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條
本會置理事 9 人、監事 3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 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,候補監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六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 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
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 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,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4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 1 次為 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
本會置秘書長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五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 代表)代理,每 1 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 1 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
第二十八條
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,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、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 100 元、團體會員:新台幣 500 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 600 元、團體會員:新台幣 3,000 元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 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 開,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,再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三條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六條
本章程經本會108年6月1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。